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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
保 險 就 是 利 用 集 腋 成 裘 的 道 理 , 由 保 險 公 司 聚 集 一 大 群 人 ( 投 保 人 ) 的 金 錢 ( 保 費 ) , 組 成 基 金 , 在 投 保 人 因 為 意 外 而 招 致 損 失 時 , 從 這 個 基 金 中 提 取 現 金 , 解 決 經 濟 危 機 。 簡 而 言 之 , 保 險 是 一 門 分 散 風 險 的 專 業 。

投 保 人 繳 交 之 款 項 , 即 保 費 , 由 保 險 公 司 妥 善 管 理 。 在 索 償 個 案 不 多 的 年 度 , 保 險 公 司 便 可 累 積 龐 大 儲 備 , 以 便 應 付 不 時 出 現 的 高 額 索 償 。 保 險 公 司 有 責 任 謹 慎 營 運 , 確 保 財 政 穩 健 , 無 論 任 何 時 候 都 有 充 足 財 力 支 付 賠 償 。

保 險 合 約 以 信 任 為 基 礎 , 保 險 公 司 相 信 投 保 人 就 被 保 項 目 提 供 的 資 料 準 確 如 實 , 此 乃 「 至 誠 原 則 」 。 投 保 人 於 投 保 時 , 必 須 要 巨 細 無 遺 地 披 露 實 情 , 以 便 保 險 公 司 能 合 理 地 評 估 風 險 。 為 了 公 平 起 見 , 投 保 人 一 旦 取 得 保 單 文 件 時 , 應 該 詳 閱 各 項 條 款 , 確 保 自 己 明 瞭 所 購 保 險 的 各 項 內 容 , 以 及 保 單 條 文 中 包 括 和 不 包 括 的 風 險 項 目 。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就是投保人購買保險的權利。有關權利多建基於投保人與欲投保項目之間可能存在的某種關係之上。一般來說,當投保人因為投保項目受損而直接蒙受經濟損失的時候,便會產生「可保利益」。最常見的「可保利益」是財產擁有權、僱用員工的僱主、資產管理人等等。假如不設「可保利益」這一條款,則保險保障形同虛設。

有時候投保人與投保項目的關係會因某種原因在保險合約有效期內中斷,在這種情況下,「可保利益」便隨之消失,保單也會自動失效中斷,常見的例子包括汽車過戶或樓宇轉讓。故此一旦出現這種變動,投保人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
 
賠償原則
根據「賠償原則」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受保人作出的賠款,最多不能高於損失項目的價值。因此,投保人不應該期望從索償中取得任何利潤。

賠償原則適用於所有險種,但是對某些險種來說,較難定出明確準則,例如:「個人意外」及「人壽保險」。理論上人命無價,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這類險種時,會按個別投保人的條件作出評估,以便決定合理的承保範圍及賠償金額。

至於財物保險方面,假如投保項目在損失時已經貶值,則保險公司只會按照已折舊的價值,即所謂「損失價值賠償原則」作出賠償。另一種計算賠償金額的方法,是按「重建價值賠償原則」賠償,就是以投保項目損失時的重置價值作為賠償金額,不需要折舊。



(資料來源 - 香港保險業聯會 http://www.hkfi.org.hk/c_link.htm)(04/03/2003)